病历查询或复印须知
病员及其家属、代理人员:
您们好!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病案室受理复印时间安排如下: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受理病历查询或复印。
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或代理人等申请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规,制定复印或复制病历规范与程序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员和机构: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纪检、公安、检察院、法院。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审核→病案室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病案服务工本费→病案室盖章。
(一)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患者出院10个工作日后)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三)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四)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三、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精神,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我院根据成本测算情况,特制定“病案复印工本费”价格为0.5元/张。